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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发布时间:2023-11-16 18:44:56作者:自动化问答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能够使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使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可以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努力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筑设计企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理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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