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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27 13:12:09作者:开云app入口

  《呼和浩特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住宅社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四)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入小区、入户、使用电梯、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或者变相催交物业服务费;

  (五)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者依法终止后,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投入基础建设等费用为理由拒绝退出该小区;

  (六)在退出居住小区时拆除、损坏公用设施设备或者遗失、损毁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物业服务人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入小区、入户、使用电梯、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或者变相催交物业服务费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每年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标准、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收支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处理期间,物业服务人不得停止提供物业服务、不得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保障本住宅小区内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

  《呼和浩特市住宅社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呼和浩特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