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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收垃圾清运费、短驳费?潜规则这么治→

发布时间:2024-08-09 16:13:13作者:开云app入口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广大人民群众期盼解决的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中急需妥善解决的问题。3月15日起,“今日闵行”推出“建议提案办理360°”栏目,展现办理工作人民民主全过程,助力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城市治理共同体。

  姚文懿自2016年当选为闵行区人大代表。平时主要关注城市更新、社区治理和立法联系、司法工作、行政执法和法治建设等方面。

  姚文懿所在的131选区是一个由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居民区组成的选区,在日常选民接待中姚文懿发现居民群众非常关心政府工作和社区环境,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都非常有明确的目的性。因此姚文懿觉得,作代表更要熟悉了解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城市更新和社区治理的有关情况和计划安排,及时回应选民关切。此外,姚文懿认为:司法所目前作为街镇的法治部门,可以把人大工作、代表履职和法治工作三者协同开展,努力实现1+1+13的良好效果。

  姚文懿在一次接待选民过程中了解到,有选民于2023年7月7日当天拨打12345市民热线向区房管局、颛桥镇投诉都会路2626弄众秀新家园小区物业公司滥收垃圾清运费、短驳费问题,至今没有一点答复。又于7月13日来信至闵行区房管局,7月14日房管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表示,垃圾清运费和短驳费预收情况是现在普遍出现的现象,如果对收费有异议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这不是房管局受理范围。选民继续问该工作人员物业公司是不是有权力扣押房屋不给钥匙?工作人员打断提问并直接挂断电话,后续没有一点人再与该选民联系。

  随即,姚文懿走访了部分本区近年来新建商品房和动迁房小区,向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了解“预收垃圾清运费、垃圾短驳费”这一行业潜规则是否属实。经考察,这一现象的确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存在,物业服务企业的解释是提前集中预收便于管理,居民则颇为无奈地表示金额不多而且不交费就拿不到房子钥匙。姚文懿认为:

  1.从法律关系看。“预收垃圾清运费、垃圾短驳费”与“交房”在法律关系上不存在前置关系,房屋作为业主合法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不交“预收垃圾清运费、垃圾短驳费”则不交房交钥匙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业主实际产生垃圾清运费但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公司能够催缴甚至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2.从收费原由看。垃圾清运费产生的前提是业主装修住宅产生建筑垃圾等,物业服务企业不区分业主详细情况,即短期内装修、若干时间后装修、不装修,都统一先收费,尤其是不装修也要先交费,明显违反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从便于自身管理方面出发先收费不是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正当事由。

  3.从收费方式看。以一个小区300户为例,每户2000元的预收垃圾清运费、垃圾短驳费,则整个小区预收费将高达60万元,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预付费业务相关资质和许可有待商榷。

  4.从行业监督管理来看。来访选民自述的区房管局信访部门的电话与本人实地走访了解的情况基本吻合,可信度较高,需要区房管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

  2023年7月18日,姚文懿提交了《关于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杜绝以预收垃圾清运费、短驳费为由侵害业主权益的建议》:区房管局应当加强对街镇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杜绝以预收垃圾清运费、短驳费为由擅自扣押房屋不予交房,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在当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推进的大背景下,物业服务企业以所谓行业“潜规则”来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这种“怪象”要不得。除了行业监管,如在收费问题上还存在别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发改委物价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属地街镇也应当及时处置。

  闵行区房管局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姚代表,并联合房管所对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情况做多次督查,给出书面答复如下: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新建居住小区在交付中的装修、垃圾清运过程,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小区将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自用部位维修费、停车费(代收代管)、装修垃圾短驳服务费,装修保证金(按在管居住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装修垃圾外运服务费(代收代付)等费用。

  住宅小区应及时规范地在管理处设置上海市住宅社区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按规定公开小区物业服务费、停车管理费、自用部位维修费等日常管理所涉有关信息;设置装修服务公示牌,公开作业服务单位、装修垃圾外运服务费(代收代付)、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如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或依据在管居住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向业主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应一并公开相关收费内容及标准。同时要求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通过有效的标价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在治理颛桥镇众秀新家园物业预收垃圾清运费的过程中,区房管局多次联合镇房管所对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情况做督查,颛桥镇分管领导也格外的重视,共同着力解决动迁小区难点痛点。另外区房管局以本案为例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全区居住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研究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闵行区住宅社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以及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专项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对全区居住小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居民投诉的小区进行重点排查,进一步杜绝物业企业乱收费、多收费的行为。

  下一步将进一步联合区绿容局针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费主体)进行全面排查,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直接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收费,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及时开具发票,双方应书面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办费用等有关事宜,代办费用应以转账形式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对公账户,严禁以任何方式将代办费用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代办费用不得转嫁给第三方。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受作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清运服务费的,应在收费后及时提供作业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收取清扫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并收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确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收费标准付费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受开发商委托进行新建住宅小区房屋交付应依法依规依约,严禁擅自将物业管理收费、装修管理收费等相关事项与房屋交付捆绑进行。

  后续要落实在住宅社区物业管理中严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在管项目物业收费、装修管理收费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完整、准确、及时地公开相关信息。

  区房管局作为物业行业指导部门,要逐步要求街镇(工业区)住宅管理机构加强属地责任监管,对发现物业乱收费、多收费等问题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根据《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予以记分处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收费中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移交区物价、市场、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结果同步给予失信记分惩戒。

  未来他将持续关注大零号湾科学技术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因为大零号湾建设是江川地区从“老闵行”向现代化滨江新城区蝶变的重要载体。为让“大零号湾”更好地集聚、配置各类创新要素,更好地满足创新创业需求,更好地发挥创新引领和策源作用,进一步解决科创资源集聚度、显示度不足,创新生态、政策供给支撑不足等问题,上海再推《关于加快“大零号湾”科学技术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7月11日起已正式实施。《政策措施》立足“大零号湾”区域实际,围绕“强策源、促转化、增动能、聚要素、造氛围”等五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措施。相较于此前的建设方案,此次发布措施在科技公司研发、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人才引育等方面都给出了具体的经费支持力度。

  同时,姚文懿表示会一如既往地关注法治建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最近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重点围绕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动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法治领域改革任务要求。包括要制定出台非公有制企业促进法,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等等。我也将不断学习提高个人,更好地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