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集中修改地方性法规12部 废止1部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张辉)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已于公布之日起施行。8月27日,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介绍修改、废止部分法规的必要性、工作过程和修改情况。
“2015年8月1日,秦皇岛市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全省第一批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9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介绍,目前秦皇岛市已颁布实施地方性法规18部。
今年以来,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对全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体检”和“回头看”,着重就法规条款是不是真的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梳理。经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6月27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获得通过。今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不会再使用“行政处分”概念,将其统一修改为“处分”。根据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颁布实施的《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以及“多规合一”的有关要求,对《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作出调整,将“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规划”统一表述为“国土空间规划”,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要求作出新的规范,对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根据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2021年修正的《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作出修改,删除了该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并对未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其他垃圾和污水的行为重新设置了罚则。根据202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有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对《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计时单位作出调整。根据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中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程序和批准后公布内容,以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的主体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秦皇岛市海岸线保护条例》关于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以及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了修改和调整。根据2023年修正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对《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由原来的“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并对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设置了罚则。根据2024年修订的《河北省电力条例》,对《秦皇岛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通信、广播电视、燃气等线路管线设施与电力线路设施因路径原因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有关要求做了补充,增加了需“签署书面协议”的规定。
此外,根据2021年修正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关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拒载、议价等行为的处罚幅度作出调整。根据2022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明确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对《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有关长城保护方针和原则进行了修改。根据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法律法规的审查研究案例》,对《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整。此外,还根据秦皇岛市机构改革有关部门的职能调整情况,对《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职能部门的表述方式来进行了修改。
此外,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在最大限度地考虑国家法律变化、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安排以及秦皇岛市实际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论证,决定废止《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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